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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瑞麟/律師本次《勞基法》修法有個問題沒有被注意翻譯第23條立法者原意要求雇主給付工資時,同時給予計算體式格局的明細,卻因立法手藝的拙劣,使勉力變徒勞翻譯新法第23條第1項:「工資之給付,除當事人有特殊商定或按月預支者外,每個月最少按期發給二次,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;按件計酬者亦同翻譯原第23條第1項的條文為:「工資之給付,除當事人有特殊商定或按月預付者外,每個月最少按期發給二次;按件計酬者亦同翻譯「工資之給付」與「除.....外為」以後的文字,必需連在一起看,也就是本文、「除.....外」規定即為但書。「除....外」先略過不看,將前後的文字接起來,作為原則規定。等於「工資每個月最少定期發給二次,並應供應工資各項目較量爭論體例明細。但當事人有希奇商定或按月預付者,不在此限。」無論本文加上幾何義務,都是但書的射程規模。就像是數學算式中,前面有多少個加號、多大的天文數字,乘上零以後,永久是零 。立法者誤將供給明細之義務,置於本文中,未注重除外劃定的位置。文義上只能這樣解讀:除定期發給二次可以特約排除外,連供給明細之義務也能夠特約排除。除文字錯置外,「並」字的存在,將使上開文義注釋加倍肯定。「並」,等於數學上的加號,可將前後文字連系翻譯誠如上述,加上多大的數字,乘上零以後必等於零。司法條則中,不管本文賦予當事人多大多重的義務,有但書規定,等於可特約排除翻譯希奇是在繼續性契約中,可商定排除義務,幾近等於無義務。應當若何制定才不致產生上開毛病?很簡單,將明細供應義務另置一項,將「雇主於給付工資時,應供應工資各項目計算體例」另成一項,不克不及置於有除外劃定的第一項。立法者並不是那麼好當,即便貴為法學傳授,亦然。註:時期力量黨團提出的批改草案



本文引用自: 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70114/1035403/有關翻譯的問題歡迎諮詢天成翻譯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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